讓“裸官”不“裸”是給公眾利益穿上了“保護衣”
朱志
何謂“裸官”?這一形象說法,在近日印發的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中,有了更明確定義。該《條例》規定,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,不得列為考察對象。合理的界定、嚴格的約束,從源頭上扎緊了管住裸官的籬笆。(1月20日 人民網)
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把完善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、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列為改革內容,到此次《條例》的出臺,不難發現,對于“裸官”這一新形勢下的新問題已經引起中央的著重注意。在筆者看來,讓“裸官”遠離被考察、重用,彰顯的是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決心和信心。
其實,“裸官”早已深深刺痛了公眾的心。從龐家鈺到周金伙,從楊湘洪到張曙光,無一不是“裸”得干凈、“裸”得徹底。為官在任之時拼命貪、使勁撈,然后將家人與財產全部轉移至海外,一旦有風吹草動就可以隨時逃跑;即便屆時難以逃脫法網,財物也已在海外,足夠妻兒享受富足,如此“損失一人幸福全家”之事,太過于“劃算”,于是乎對于原本只是“小貪”之人可以放手一搏,最終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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